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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被控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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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涉嫌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HH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审判长: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汪ZQ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J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

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J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应当认定为无罪。

一、从事件起因上看,此事系XJ在酒吧里见警察前来误以为要打他,便先动手自卫。考虑到XJ以前跟警方接触的经历,他该行为系应激性身体反应,主观上非恶意阻碍公安的执法。之后被告人砸破屯光派出所警车的玻璃和警灯系该行为的延续,时间很短且期间并无暴力阻碍正常执法的针对性。

二、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警员人身伤害连轻微伤都不构成,警车损失为仅为312元。造成的人员伤害相当轻,财产损失相当小。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规定。就本案而言,根据法庭调查,可以准确地确定:两名协警仅被打了一下和被踢了一脚,并无构成轻微伤以上伤害。根据法律规定,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何况连轻微伤都不构成。对此行为,可以让被告人承担的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对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只需依照《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或第五十条处理即可。

三、对本案客观方面构成所要求的“暴力”的理解。暴力一般理解为对人或物的一种强大的打击,一般伴随着伤害行为。尤其妨害公务中要求的暴力必须是直接针对正常公务的履行行为。本案中XJ对协警的侵害显著轻微,且在打一拳、踢一脚后便离开了,其暴力程度是否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要求是有疑问的。另对警车的破坏也相当轻微,且其并不是阻碍警车运行,无妨害公务行为的针对性。因此,就犯罪构成来看,指控XJ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暴力因素在法律评价上应该是显著轻微。

四、从被告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表现看,被告人XJ事后有明显的后悔心态,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全面地向司法机关陈述事件经过,态度良好。

五、从该案的后果方面看,被告人XJ已经全部赔偿了GG酒吧的损失,赔偿了TG派出所协警的损失并取得了后者的谅解。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J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词发表完毕,谢谢法庭。

辩护人:程达群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2013年6月21日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妨害公务行为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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