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达群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为缓刑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2
浏览量:592
辩护词(故意伤害致死 成功辩护为缓刑)

辩护词(故意伤害致死 成功辩护为缓刑)



核心提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猛烈攻击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表示赞同,但是对于起诉的罪名存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

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谢某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谢某辩护人。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就本案具体情况向被告人家属、被告人进行了解,仔细阅读了案卷,现就庭审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合理之处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猛烈攻击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表示赞同,但是对于起诉的罪名存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理由如次:

一、从事情起因看,是因家庭琐事引起的夫妻间争吵。一个很小的争吵断不至于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公安卷询问笔录第48页谢某某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第55、56页陈某证人证言都说他们两个平时没有什么矛盾,感情基础较好,安徽省黟县某镇汪村(即被告人所处户籍地)的村民作证,其两个自由恋爱,平时较好,无大矛盾。两个感情很好的小夫妻,仅仅因为一点家庭琐事引发争吵,进而发生意外,实在不可以说有什么故意的企图。

二、从主观心理状态看,被告人没有预见到其手中持有的是刀。据被告人供称,其是在情急之下顺手往背后摸取物件进行抵抗,并没有预见到其摸取的是一把水果刀,直到其看到被害人流出鲜血才发现她抵抗的物件是水果刀。公安卷询问笔录中陈某第58页证人证言说当时被告人就告诉他刺中丈夫后才发现是刀,和后来她的供述是吻合的。公安卷询问笔录第66页房东何某某陈述其两个平时没有矛盾。这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可以看出来侦查机关也认为:“何某被刺后跌坐在地,谢某意识到手中的水果刀刺中了丈夫何某青”。可以看出,被告人是在刺到被害人后才发现意识到手中拿的是刀。这从其一开始供述到庭审中一直是这个样子。从法律上说,谢某应该预见到她顺手摸取的是刀,但是情急之下没有预见到是刀,是过失犯罪中应当意识到但由于疏忽大意(情况紧急)没有意识到的一种,当属于过失行为。

三、从目的动机和事发过程看,当时被害人喝了四五两50多度的泸州老窖,本就有些失控,加上其本身比较内向,发起火来难以自制,他先抓头发再用拳头打,之后更是抄起三条腿是钢管的凳子砸向被告人,被告人只有躲避。之后其不断地进攻,致使被告人不得不用左手抵挡,腾出右手来找东西抵抗。正是在慌乱中她找到了一个柄状物抡向其丈夫,在看到丈夫左胸出了好多血后,方才意识到她摸到是以前放在杯子里的水果刀。因此从这个过程的发展来看,被告人当时确实没有意识到她抵抗丈夫进攻的是水果刀,说其是故意伤害实属欠妥。公诉机关指控其防卫丈夫进攻,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符合实际。

四、从事后的态度看,当被告人看见鲜血意识到其夫已经受伤后,立即喊三轮车扶其去最近的首康医院对丈夫进行救治,公安卷询问笔录第84页张毅证词。在下楼的时候被害人还说好疼,被告人说谁叫你打我?表明当时他们已经和解了,被害人已经谅解了被告人无意的行为。之后被告人忙于抢救被害人,只是期望着丈夫能立即康复,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想到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并且在意识到其是刀刺中丈夫后,立即带其去救治,企图挽回其健康,此种积极抢救行为当完全可以从轻处罚。

五、再从双方的关系看,被害人与被告人系自由恋爱的夫妻,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个儿子,夫妻间虽发生过争吵,但未发生过原则性纠纷,此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谢某是在被激烈打击之下为避免发生严重伤害拿取物件进行抵抗不巧拿到一把水果刀,才导致伤害其夫的严重后果。从情理上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间没有原则性纠纷,矛盾没有明显激化时,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互殴,很难说一方有伤害另一方健康的故意。

六、因为被害人父母双亡,其继承人即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所生之子,因此赔偿被害人即赔偿被告人所生之子,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赔偿问题,可以认为赔偿到位。

七、被害人的家属,即其伯父、叔父等都具状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过失伤害行为,并当庭表示希望被告人能早日出狱带好孩子,他们以后还是一家人。

八、被告人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其所在的汪村的绝大多数村民都认为被告人平时表现好,此案极有可能就是过失犯罪,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况被告人年纪尚轻,才24岁,极具改造性,可以给其机会改过从新。

九、最后考虑到被告人家庭及其困难。其家位于祁景高速公路上,被告人被逮捕时,正好遇到拆迁,补偿费用才500元每平米。其父母全部寄居在其表姐家,而其表姐家尚有两子,加上被告人不足4岁的儿子挤在一起生活,实在非常不方便。因此,其父母都指望被告人能早日出狱,照顾好自己的子女,因为他们两个老人也无力继续照看幼小的孩子。

从法律上看,由于被告人没有遇见到手中拿刀抵抗,致使其夫身受重伤死亡,本出乎其想象。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整个案情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无异议,考虑到防卫过当,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又因其情节较轻,从宽处理判处缓刑比较适当。

同时,本辩护人在庭审中注意到,尽管公诉人和辩护人对罪名的适用不一致,但是在正当防卫中由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观点是一致的,控辩双方基于本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都主张适用缓刑亦是一致的。

综上,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刑法233条第一款,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缓期执行。以上意见,提供给法庭作为下判参考。

辩护人:程达群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8月25日

编者注:此案相当特殊:被害人系被告人丈夫。被告人家属找到辩护律师时,公安机关是以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逮捕的。按照法律规定,该罪的量刑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显然被告人是无意的。而且父亲死了,母亲坐牢了,孩子怎么办?怎末在既成事实和法律规定中进行权衡,如何说服法官进行轻判,就摆在了辩护律师的面前。为此,辩护律师请求主审法官亲自走访了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向其具体陈述了当事人家庭,博得了法官的同情。辩护律师在多方取证,证实了夫妻关系良好,被告人家庭困难,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轻判完全不会有负面效应,相反能够实现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最后,该案经过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经过院领导的审批,虽然罪名没有改变,但从轻到缓期执行,确保了该案在法律事实上的公正处理。辩护律师的努力得到了当事人家属的一致肯定,该案的辩护也赢得了社会对律师工作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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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达群
  • 执业律所: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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