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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2
浏览量:353
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

核心提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案情简介:黄山张某于201110月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某购买黎阳某处房屋,此房符合交易过户的条件。签订合同后,某支付了首付款28万元后,即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因某资金不足,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收入一般,银行未能审批通过。由于交易无法进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24万元,这意味着没收了某的首付款后不够,还需要某额外地支付数万元违约金。

律师接受某委托后,除积极应诉外,还提起了相应的反诉,即要求某返还首付款,即使某确实违约,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高于某的实际损失,对此应予以调整,扣除适当的违约金后,多余的首付款部分仍应归还。

此案经本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诚信因素、卖方的损失,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因此某仍应归还18万元。一审判决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虽然某遭受了损失,但毕竟也在他的预期和承受范围内,此次诉讼仍为他避免了更多的损失。

程达群律师评析:

一般人认为合同约定20%的违约金并不高。但实际违约金约定的高或者低,并不是一个绝对值,而是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比较才能确定高或者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并没有实际意义。同样的,遭受了过高违约金要求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降低违约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碰到类似问题,请一定先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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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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