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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未报案,事后报案如何处理?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2
浏览量:1133
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未报案,事后报案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1263上午安徽某中学教师李三骑自行车从坡上向坡下疾驰,位于道北。韩与同学赵七等自坡下向坡上猛蹬,位于道南。会车时,李三与道路右侧并排骑行的韩赵七会车时撞在韩六的右肩上,韩当即摔倒在道南侧距中心线1.5米处,李三摔倒在道南侧距中心线2.5米处。路人见李三跌倒,便一起将李三送往医院。当时,双方均未报案。第二天,李三哥哥去当地派出所报案,但由于伤情有好转派出所未立案。29日,李三死在安徽某县李三哥哥再次到派出所报案。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后,到现场勘察,现场已不存在。在交通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情况下,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即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韩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韩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三无责任。随后在交警大队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原告李三的妻子金某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720000元,被告监护人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经目击者证实,李三在下坡时违章将自行车骑入对方车道,撞倒韩,自己也撞成重伤并不治身亡,是李三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韩按交通规则右侧通行,没有违章行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于对交通事故原因没有查清,导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驳回原告金某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没有及时报案,这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案件事实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一定的困难,但是不能因为后来一方当事人报警而交通事故原因已无法查清,就推定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于法无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律师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0122进行报案,并保管好现场。如果事前未报案,事后也要抓紧时间报案。事后报案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供交警部门认定责任。 责任已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可提供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裁判。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有证据证明交警出具的认定书违背事实,法院可以依法不予认定,而按照已有的证据(含证人证言),并按证据规则进行合法的认定。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程达群 综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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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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